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121號
- 原告
- 馥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開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昶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908,00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9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909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