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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178號

原告
昱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玲律師
被告
億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沐芝律師
參加人
柔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二月七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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