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99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意化藥業有限公司、意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訴字第4299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24,1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