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41號
- 原告
- 亞鈦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炳陽
- 被告
-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原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