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66號
- 原告
- 炫采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孫玉萍
- 被告
- 耀擎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事務所係設在台北縣中和市○○路89巷7之5號5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