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鄭佾瑩
- 當事人世界通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510號原 告 世界通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拓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拓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玖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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