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791號
- 上訴人
- 如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七九一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79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七九一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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