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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9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791號

上訴人
如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5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6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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