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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86號

原告
亞迦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乙○○
原告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瑞思心理諮商中心、丁○○、戊○○、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之關聯性。

二、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補正狀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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