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943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訴字第5943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