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516號
- 原告
- 合豐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就其與與被告永固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固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永固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壹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