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7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713號
- 原告
- 李歐皮件有限公司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 9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 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