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1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187號
- 原告
- 樂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貞
- 被告
- 丙○○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宜蘭縣,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