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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21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周玫芳洪遠亮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21號

原告
眾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通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2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3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裁判費答詢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唐于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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