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21號
- 原告
- 眾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通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2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3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裁判費答詢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