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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吳光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上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四年度重勞訴字第一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零貳萬玖仟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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