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瑞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因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肆佰零肆萬壹仟貳佰玖拾柒元〔㈠拆屋還地部分:
20 8、112-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均為157,000元,丙○○佔用部分
,112-2地號為16平方公尺,208地號為5.7平方公尺,是此部分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406,900元。㈡給付不當得利部分(計到第
一審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即96年3月1日):1.原告乙○○部分:
390元×161(月)+390元÷30(日)×6(日)=62,868元。2.
原告瑞美公司部分:4,096元×139(月)+4,096元÷30(日)
×16(日)=571,529元,三者合計為4,041,29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