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

原告
莊榮德
訴訟代理人
鄭佑生
複代理人
蔣宜庭律師
原告
瑞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日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被告
陳宗仁

      陳彥宏

      陳世偉

      陳世豪

      陳龍河

      杜林寶珠

      張裕誠

      張健發

      駱文雄

      陳素琴

      徐啟銘

      吳沈榮

      黃正男

      侯嘉裕

      連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原判決附圖一,應更正為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