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
- 原告
- 莊榮德
- 訴訟代理人
- 鄭佑生
- 複代理人
- 蔣宜庭律師
- 原告
- 瑞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日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洋一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紀穎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文欽律師
- 被告
- 陳宗仁
陳彥宏
陳世偉
陳世豪
陳龍河
杜林寶珠
張裕誠
張健發
駱文雄
陳素琴
徐啟銘
吳沈榮
黃正男
侯嘉裕
連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原判決附圖一,應更正為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