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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吳淑惠
  • 法定代理人
    沈燕士、陳俊成

  • 原告
    盛達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元元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99號原   告 盛達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燕士 被   告 元元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成 一、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4,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3,6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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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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