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 原告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商泛亞網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美商泛亞網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壹仟壹佰壹拾柒萬零貳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拾柒萬捌仟零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柒萬柒仟零捌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