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豐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主文欄之記載,應附如附件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