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65號
- 上訴人
- 名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上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重訴字第146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拾壹萬壹仟陸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