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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蕭胤瑮

  • 當事人
    瑞升電機工業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81號原   告 瑞升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94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單存卷足佐。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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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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