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姜悌文
- 當事人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送達、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85號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送達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 9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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