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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翁昭蓉

  • 當事人
    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千增股份有限公司板橋機械起重有限公司榮豐股份有限公司隆全鐵工廠有限公司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承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嶸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宇厚企業有限公司錦風股份有限公司啟台股份有限公司老松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勤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安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廣野精機有限公司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方春機械有限公司東亞齒輪機械廠有限公司鍵輪機械廠有限公司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公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   告 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英立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新東街1 法定代理人 申○○ 原   告 千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原   告 板橋機械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原   告 榮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隆全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承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原   告 嶸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原   告 宇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錦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原   告 啟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原   告 老松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原   告 勤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安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酉○○ 原   告 廣野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原   告 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方春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東亞齒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鍵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登富律師 被   告 臺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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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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