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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蔡世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上訴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凱台通運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上訴人
萬發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五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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