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46號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就反訴部分之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之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於提起反訴者亦同。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就反訴上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2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3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反訴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