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壽夫
- 訴訟代理人
- 劉儒亮
- 被告
- 全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6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79,576元,該項裁定業於94年4月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單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