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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奧圖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15號原   告 奧圖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曜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旭曜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參拾壹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捌佰壹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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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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