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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2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壬○○
被告
名德鋼鐵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癸○○
被告
被告
辛○○
被告
號四
被告
丁○○
被告
慎泰鋼鐵有限公司
被告
四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一號
被告
絕對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隆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富而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被告
壬提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號一
法定代理人
戊○○原名張
被告
韓特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七十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呈遠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之三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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