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九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肆萬壹仟貳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壹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