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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戊○○、己○○○、丙○○、丁○○、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十億零二百八十五萬三千九百七十四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七百八十四萬零八百七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七百八十三萬九千八百七十六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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