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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
被   告
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己○○○
丙○○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 月3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台幣7,839,876 元,該項書面裁定業於94年1 月7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單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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