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4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4號
- 原 告
- 新加坡商安富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成義
- 被 告
- 佳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址於台北縣五股鄉五股工業區○○○路22號7樓,此有卷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足參,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