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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全擂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吳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文山區○○路○段301巷18號7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原名:吳昔賢) 住台北市○○區○○路9巷29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甲○○(原名:吳昔賢) 住台北市○○區○○路9巷29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丁○○住台北市○○區○○路二段301巷18號7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 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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