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全擂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原名:吳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文山區○○路○段301巷18號7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原名:吳昔賢) 住台北市○○區○○路9巷29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甲○○(原名:吳昔賢) 住台北市○○區○○路9巷29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丁○○住台北市○○區○○路二段301巷18號7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 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