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43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43號
- 聲 請 人
- 易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4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44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易度企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93年8月31日 │28,500元 │LSA0000000 │ ││ │司 甲○○ │份有限公司龍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