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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49號

聲請人
超悅舞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33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749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形砌空間設計有限公│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7月10日 │36,750元 │AA0000000 │ ││ │司 馮慧敏 │限公司新生分行 │ │ │ │ │├──┼─────────┼─────────┼───────────┼─────────┼────────┼──┤│002 │形砌活動行銷有限公│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7月10日 │244,480元 │AA0000000 │ ││ │司 何英超 │限公司新生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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