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8號
- 聲請人
- 捷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 月18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78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1 │訊源國際股份有限公│上海銀行世貿分行 │93年2月20日 │143,223元 │WT0000000 │ ││ │司 梁健強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