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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871號

聲請人
永利油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經朗
代理人
林先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 月29日、94年5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87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歐嘉蒂            │台北銀行城中分行│5,060元           │93年10月25日          │CH0000000       │六個月                  │
├──┼─────────┼────────┼─────────┼───────────┼────────┼────────────┤
│002 │繆富生            │華泰商業銀行大安│9,900元           │93年11月2日           │AA0000000       │七個月                  │
│    │                  │分行            │                  │                      │                │                        │
├──┼─────────┼────────┼─────────┼───────────┼────────┼────────────┤
│003 │許劍雄            │陽信商業銀行龍江│35,900元          │93年11月3日           │AC0000000       │七個月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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