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洪遠亮、薛中興、唐于智
- 原告甲○○、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174號聲 請 人 甲○○ 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度催字第50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江虹儀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 │1 │建弘證券投│廣福證券投資│D0-00-000000-0│1張 │1000 │ │ │資信託股份│信託基金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2 │建弘證券投│廣福證券投資│D0-00-000000-0│1張 │1000 │ │ │資信託股份│信託基金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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