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2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225號
- 聲請人
- 佑晟照明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 度催字第4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於民國94年6 月9 日、94年7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1 │西格室內裝│國泰世華松山│93年10月26日│1萬2738元 │SN023498 │ │ │修設計工程│分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2 │西格室內裝│國泰世華松山│93年11月26日│2萬9783元 │SN023842 │ │ │修設計工程│分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