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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請人
磐美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F0;~T48┌─────────────────────────────────┐│附表: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匯票號碼││號 │ │ │ │(新台幣)│ │├──┼──────┼─────┼──────┼─────┼────┤│1 │美商花旗銀行│富邦銀行 │92年11月28日│27,300元 │0000000 ││ │台北分行 │民生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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