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0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除字第3092號
- 聲請人
- 化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004股票號碼「77NX170999」之記載,應更正為「78NX17099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