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21號
- 聲請人
- 文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六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2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永穩企業有限公司 │誠泰商業銀行五常分│93年7月1日 │2,700元 │HC0000000 │ ││ │陳志明 │行 │ │ │ │ │├──┼─────────┼─────────┼───────────┼─────────┼────────┼──┤│002 │宏耀有限公司 王國│華泰商業銀行永吉分│93年7月5日 │2,814元 │AA0000000 │ ││ │祥 │行 │ │ │ │ │├──┼─────────┼─────────┼───────────┼─────────┼────────┼──┤│003 │高萬塑膠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建成分│93年6月30日 │37,058元 │NC0000000 │ ││ │卓君萍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