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3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349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優尼士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14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349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001 │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海運提貨證 │NYKZ000000000 │1 │ │ ││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