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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37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邱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375號

聲請人
聯有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五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375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蒙塔娜國際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94年2月28日 │7,302元 │SYA0000000 │ ││ │ 王淑綸 │義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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