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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5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576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附表編號一之支票已於民國94年10 月24日屆滿,附表二、三已於94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57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傳捷有限公司 林嘯│彰化銀行東台北分│73,500元          │94年4月1日            │CI0000000       │8                       │
│    │民                │行              │                  │                      │                │                        │
├──┼─────────┼────────┼─────────┼───────────┼────────┼────────────┤
│002 │傳捷有限公司 林嘯│彰化銀行東台北分│73,500元          │94年5月1日            │CI0000000       │9                       │
│    │民                │行              │                  │                      │                │                        │
├──┼─────────┼────────┼─────────┼───────────┼────────┼────────────┤
│003 │傳捷有限公司 林嘯│彰化銀行東台北分│73,500元          │94年6月1日            │CI0000000       │9                       │
│    │民                │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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