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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黃書苑

  • 當事人
    甲○○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576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附表編號一之支票已於民國94年10 月 24日屆滿,附表二、三已於94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57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傳捷有限公司 林嘯│彰化銀行東台北分│73,500元 │94年4月1日 │CI0000000 │8 │ │ │民 │行 │ │ │ │ │ ├──┼─────────┼────────┼─────────┼───────────┼────────┼────────────┤ │002 │傳捷有限公司 林嘯│彰化銀行東台北分│73,500元 │94年5月1日 │CI0000000 │9 │ │ │民 │行 │ │ │ │ │ ├──┼─────────┼────────┼─────────┼───────────┼────────┼────────────┤ │003 │傳捷有限公司 林嘯│彰化銀行東台北分│73,500元 │94年6月1日 │CI0000000 │9 │ │ │民 │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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