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5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591號
- 聲請人
- 建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3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一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59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喜相逢餐廳 │土地銀行台北分行 │94年4月30日 │627,331元 │A00000000 │ │├──┼─────────┼─────────┼───────────┼─────────┼────────┼──┤│002 │品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台灣企銀台北分行 │94年4月30日 │762,481元 │AY0000000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