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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林麗玲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597號聲 請 人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 法定代理人 乙○○(即耐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訴訟代理人 甲○○ 1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59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中國農民銀行營業部│93年8月30日 │4,975元 │23462 │ │ │ │限公司 林華德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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