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除字第366號
- 聲請人
- 三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中關於「發票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宏圖,付款人: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行,發票日:93年6月5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壹拾萬柒佰陸拾肆元正,支票號碼:00000000」
記載,應依附表為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66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美商耐基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93年2月11日 │40,254元 │TB0000000 │ ││ │司台灣分公司 殷思│行 │ │ │ │ ││ │禮 │ │ │ │ │ │└──┴─────────┴─────────┴───────────┴─────────┴────────┴──┘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