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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28號

聲請人
賽諾菲聖德拉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7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28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賽諾菲聖德拉堡股份│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92年10月14日 │18,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 │ │ │ │ │├──┼─────────┼─────────┼───────────┼─────────┼────────┼──┤│002 │賽諾菲聖德拉堡股份│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92年12月15日 │27,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 │ │ │ │ │├──┼─────────┼─────────┼───────────┼─────────┼────────┼──┤│003 │賽諾菲聖德拉堡股份│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93年2月16日 │4,4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 │ │ │ │ │├──┼─────────┼─────────┼───────────┼─────────┼────────┼──┤│004 │賽諾菲聖德拉堡股份│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93年2月23日 │10,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 │ │ │ │ │├──┼─────────┼─────────┼───────────┼─────────┼────────┼──┤│005 │賽諾菲聖德拉堡股份│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93年5月1日 │27,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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